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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6节

第(6/8)节
  【常有司杀者杀,】

    “常有司杀者杀”,“司杀”者,是说天网恢宏,居高临下,设有专持司察世人善恶的机构。对善者施以福,对恶者罚以罪,准确无误,真实不虚。所谓“天网恢恢,疏而不漏”,即是此义。奈何世人不信天道因果,不知天律之威,犹如盲人骑瞎马,常撞天网而不知,此即今人所说的“法盲”。不明天律的人,常常当大祸临头时,而茫然不知所措,不明其故,稀里糊涂的混世一生。

    人若不怕死,虽杀其身,灭其形,但其心不明天理,不知因何而错,罪在何处?终不能除其心灵之恶根。虽灭其身,未明其心,杀之又有何益。若能明之以天理,化之以道德,使其不仅畏惧今生,而且永世不敢为恶。即使有形之法不处其死,而天诛却是在所难逃;虽不拘于明刑,而幽罚却是不爽。自然法则的制裁,从来都是在劫难逃。

    所谓“常有司杀者杀”,是说天道虽有好生之德,但天道规律从来都是“顺道者昌,逆道者亡”。《阴符经》曰:“天生天杀,道之理也。”天道以阴阳运化万物,故万物生生不息,循环往复,始而终,终而始,生息不绝。天道至公,惩恶扬善,从无差错。天道用杀,无形无踪,皆在冥冥之中,当杀者难逃杀身之祸。

    “常有司杀者杀”,是言天律天威的尊严,它是客观存在的,是真实不虚的,并非神话妄说。天有天规,世有世规,显隐同用,相辅相承。无论是违犯天律,或是触犯世间法纪,都难免其咎。只要干了坏事,迟早难逃其责。显隐法网,互为补充,点滴不漏,论恶罚罪,各有不同。天道至公至明,在天律面前,没有高低贵贱之分,没有人情面子可讲,众生一律平等。人类岂可不畏天网之威乎?

    【夫代司杀者杀,是谓代大匠斫。夫代大匠斫者,希有不伤其手矣。】

    “夫代司杀者杀,是谓代大匠斫”。“斫”音zhuo,即用刀斧砍木。这两句经文含有多层喻义。

    一是说,治国者执法治罪杀人,是代替天道行使执杀大权。人命关天,责任重大,是天大之事,故不可轻忽草率,必须慎之又慎。

    另一层含义是说,君臣各有其位,各执其事,君为主宰,臣辅君事。执杀等类有为之事,属于臣职范畴。君王若专权越位,代替为臣者执杀,越俎(zu)代庖(áo),朝政失序,必然伤害国君的威望。

    再一层含义,是隐喻有为与无为的关系。国君为一国之主宰,心为一身之君主,心君应处于无为尊位,不可乱序。身为心之臣属,处于有为之位,故常在处俗应事之中。

    君臣、心身各有其职,各执其事,分工合作,无为而无不为,以事天职。君臣心身,各禀天分,不可失纲乱政,否则就会造成自伤。若君行臣事,心处有为,不务正业。就好比让外行去代替木匠制作木器家具一样,违犯常规,必然生出事端,自伤其身。

    “代大匠斫木者,希有不伤其手矣”。这两句是引申归纳上句之意。国君的天职,应当是顺天之道,施无为之治。执政者手中所握的司杀大权,是代天道执行天律,应当效法天道慈悲好生之德,顺无为自然行事,不可妄为造次。否则,就会像拙夫代替木匠伐木制器一样,没有不伤害自己手脚的。天道至明,冥冥中执掌着人与万物的生杀大权,万有万类,奖善罚恶,皆在自然法则的制约之中。

    天道的司杀刑罚,皆是自然无为,毫无痕迹。犹如春生夏长、秋收冬藏一样,以自然节度而行之,无后天造作,准确无误。

    人君治国,应当首施德治,以道德化民,这才是治国之本。若只设刑法治国,若不镇之以德,只处之以杀,就好比拙夫代大匠斫木一般,违背自然规律。人世间的立法与执法,无论用刑惩罪,用杀止恶,皆是代天司杀。但若执法者的道德不足,以后天识心行事,或因出于私情等原因,使治罪执杀往往难以十分准确,行刑难免有冤,违逆天理,执杀者必反取其罪。

    太上在这里用不懂木匠活计,方圆不得其理,却代替木匠砍木制器作比喻,警诫后世执法者,手中所握的权柄不可轻忽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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